肇庆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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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林业局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广东省肇庆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林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林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林业执法、宣传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市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风景林和农田林网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负责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核;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依法管理林地、林权,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木材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四)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检查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区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养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指定;承担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负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利用和管理等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六)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七)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林业基本建设;依法监管林业资产;管理市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和调运检疫,指导下属相关机构完成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九)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培训;组织林业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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